本文來自:中國證監會官網
近年來,我國公募基金行業的快速發展,整體規模超25萬億元,其中貨幣市場基金規模9.4萬億元,投資者數量突破5億。
為完善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監管,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證監會起草《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監管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暫行規定》),今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表示,歡迎社會各界對《暫行規定》提出寶貴意見,將根據公開徵求意見情況,進一步加以完善並履行相關程序後發佈實施。
《暫行規定》共五章二十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定義和評估方法,有效識別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附加監管要求,增強抗風險能力;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機制等。
具體來看:
首先是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定義。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是指因基金資產規模較大或投資者人數較多、與其他金融機構或金融產品關聯性較強,如發生重大風險,可能對資本市場和金融體系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貨幣市場基金。
第二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評估範圍、標準和程序。
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評估範圍是基金資產淨值連續 20 個交易日超過 2000 億元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 20 個交易日超過 5000 萬個應納入參評範圍。其中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並在同一銷售機構銷售的不同貨幣市場基金應予合併計算
二是證監會將對參評產品予以評估、確定最終名單並予以公示,評估標準主要包括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複雜性四方面指標。三是對於規模和投資者數量已連續3個月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產品,證監會可將其移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名單。
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附加監管要求。
首先在投資理念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全面審慎評 估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對投資者、金融市場的影響,遵循長期穩健的經營和投資理念,不得盲目擴張基金規模。
相關崗位人員應當具有 3 年以上崗位從業經歷,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經理不得少於 2 人。明確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相關人員的考核評價、薪酬獎勵等不得直接或間接與基金規模相掛鈎。
在投資指標上,對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運作指標作出以下要求:
(一)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5%;
(二)債券、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等金融工具的內部信用評級,以及債券逆回購交易的交易對手的內部信用評級應當為最高級;
(三)以私募資管產品為交易對手的債券逆回購交易餘額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四)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 5 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不得低於 20%;
(五)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5%,有存款期限的銀行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50%;
(六)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 90 天;
(七)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10%;
此外,規模5000億元以上的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正常市場條件下不得槓桿運作,剩餘期限進一步壓至60天。
四是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機制。
一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及相關市場主體應當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風險應對預案,提前對風險處置事項做出安排。二是規定重大風險情形下的風險處置小組機制,以及基金管理人等市場主體風險處置責任及要求。三是規定不同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風險準備金、主要股東等處置資金來源。